網絡侵權行為分為兩類:侵犯知識產權;侵犯名譽權和隱私權。“人肉搜索”涉及名譽權和隱私權。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表示,隨著科學技術和社會的發展,網絡侵權等許多新的侵權類型屢屢出現,以往法律中對此沒有規定或者規定很少,造成法院判決難度較大,而新施行的侵權責任法都做了明確規定。
近年來,隨著中國網民人數迅速增長,網絡在信息傳播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人肉搜索”隨之而生。在杭州寶馬飆車案、南京“天價煙”等事件中,網民對當事人個人信息的搜索和披露起到了輿論監督的作用,推動了司法機關介入相關事件的進程。
但值得注意的是,“人肉搜索”也存在被濫用的危險。例如,廣西“煙草局長日記門”事件中,多名被網民稱為“局長情婦”的女性被查實照片遭盜用,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
程嘯認為,針對惡意“人肉搜索”的危害,侵權責任法最大的亮點是強調了網絡提供商的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切中了要害。”程嘯說。
但他也指出,條文中的“知道”一詞的界定,究竟是指“應知而未知”還是“明知故犯”,目前還比較模糊,需要在日后的法律實踐和法理研究中進一步完善。
治理網絡侵權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加強對網絡用戶的管理,比如加大懲罰力度、實行實名制等;另一種是加大網絡服務商的責任,通過積極措施預防侵權行為的出現。前者因為在虛擬空間,直接找侵權主體很困難,往往造成維權成本很高,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補償。
“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強調由行為個體的責任過渡到網絡服務商方面,是一個很大進步。”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說。
崔國斌認為,“人肉搜索”問題的核心是隱私權。要真正解決“人肉搜索”的問題,必須通過其他關于隱私權的立法進行完善。只有讓網民、網絡提供商知道什么是隱私、什么情況下屬于侵犯隱私,在全社會建立一個公共標準,才能在維護網絡自由的同時保護公民權益。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曾出臺相關法規禁止在網上擅自發布個人信息,引發網民擔憂“人肉搜索”遭禁。如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今年5月通過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浙江省有關部門負責人曾對媒體表示,上述條款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針對惡意公開或販賣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揭露貪腐等“人肉搜索”行為屬于社會監督,只要真實合法,與惡意使用他人信息是有區別的。
接受采訪的多數專家表示,保護公民權益和維護網絡自由兩者不可偏廢,應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對網絡侵權行為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和完善,拿出更可行的標準。
中國從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開始,關于侵權責任的單行法律已有40多部。此次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是首部專門對侵權作出責任規定的法律,涉及醫療事故、污染事故、產品責任、交通事故、高空拋物等當前社會諸多難點和熱點問題,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