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百度公司的七家唱片公司分別是:EMI集團香港有限公司、SONY BMG音樂娛樂(香港)有限公司、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環球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正東唱片有限公司、新藝寶唱片有限公司。
七家公司均訴稱,在百度公司經營的網站上發現百度從事大量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這其中包括了七家公司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歌曲,而百度公司并未通過他們的許可。故請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73萬元。
對于被告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務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認為,搜索引擎技術服務用于幫助互聯網用戶在浩如煙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顯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務是以互聯網中的音頻數據格式文件為搜索對象的,其搜索范圍遍及整個互聯網空間中未被禁鏈的每個網絡站點,并受控于上載作品的網站。因此,被告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務并沒有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觀過錯。
法院還認為,如果權利人認為搜索引擎服務所涉及的錄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其斷開與該制品的鏈接,通知中應當明確告知侵權網站的網址。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應立即斷開與該制品的鏈接。在此案中,原告未盡到通知義務。